为了让我们的客人能够安全舒适地使用这栋别墅,并保持出租别墅的公共性质,我们制定了以下规则,这些规则与住宿协议相结合。
如果您不遵守这些规则,可以根据住宿合同第 6 条取消住宿合同。
<使用条款>
【1】关于客房的使用
- 原则上禁止超出合同人数使用或进入设施,即使是短时间。
- 如果发现使用的人数超过签约的人数,恕不另行通知,我们将收取超额使用费。
- 如发现超过合同人数的人数超过出租别墅的人数,且未另行通知,且人数超过8人,属于该出租别墅营业执照范围,将取消住宿合同,并要求包括最初提出报价的客人在内的所有用户搬出。
- 在 [1] 3 的情况下,已收到的住宿费将不予退还。
- 未经监护人允许,未成年人不得入住。
- 禁止使用篝火、烧烤炉以及从设施租用的其他火和蜡烛。
- 露台外禁止吸烟。
- 请不要将烟头带入室内,因为它们可能会产生异味。
- 严禁在淋浴间和洗脸盆使用染发剂和漂白剂。
- 禁止使用设施内设备以外的熏香和其他散发强烈气味的物品。
- 如果您的孩子或狗损坏了设施设备等,即使不是故意的,如果我们判断家人没有监督,我们可能会向您收取维修费用。
- 严禁用于住宿以外的目的。
- 禁止将设施内拍摄的照片未经授权用于商业目的。
- 禁止将设施内提供的毛巾和设备带回家。 我们可以根据所有权要求退回设备或赔偿损失。
【2】 请勿带入别墅或在别墅内做出可能打扰其他客人的行为。
- 引入以下项目
(a) 动物、鸟类等,不包括狗
(b) 法律禁止持有的兴奋剂、麻醉剂和其他药物
(c) 易燃或易燃的火药,或可能对身体造成伤害的化学品。
(d) 未经许可的枪支、刀剑和类似物品
(e) 超大或超重的物品
(f) 散发恶臭的物品
(g) 本出租别墅使用外产生的垃圾和干扰卫生的物品
(h) 别墅禁止带入客房的其他物品。 - 给第三方带来恶心或不便的行为,例如唱歌和高杜松子酒等吵闹的行为,散发异味等。
- 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
- 在客房内张贴或散发传单、传单或其他广告材料的行为。
- 移动、加工或取出设施内的各种设备和物品,并将其用于其原始目的以外的目的。
- 进入客人专用场所以外的场所
- 要求别墅、现场厨师等允许的设施以外的设施提供食品和饮料配送服务。
- 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 所有其他干扰出租别墅安全和卫生的行为
【3】 如果设施的钥匙丢失或故意故障,将收取更换钥匙的全部费用。
<住宿条款和条件>
第 1 条(适用范围)
- 租赁别墅与客人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应符合本条款和本条款结合的使用规则(以下简称“使用规则”)的规定,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应适用法律法规或普遍制定的习俗。
- 别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的情况下签订了特殊合同,尽管有前款规定,但仍应以特殊合同为准。
第 2 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 打算申请本租赁别墅的住宿合同(住宿预订)的人应根据《旅馆业法》第 6 条、该法建设规则第 4-2 条以及出租别墅所在地制定的条例,将以下事项通知租赁别墅。
(1) 住宿客人的姓名
(2) 住宿日期和预计到达时间
(3) 客人的联系方式(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件地址)
(4) 别墅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如果根据前款向出租别墅提出的请求内容发生变化,请及时将更改的内容通知出租别墅。
- 如果客人在住宿期间要求将住宿时间延长到第 1 款第 (2) 款规定的日期之后,则别墅在提出要求时应被视为已申请新的住宿合同。
第 3 条(住宿合同的成立)
- 住宿合同应在出租别墅接受前条规定的申请时成立。
- 根据前款规定签订住宿合同后,应在预订时 60 分钟内使用信用卡支付与住宿合同相关的整个住宿期间的住宿费。
- 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使客人实际上无意入住酒店,租赁别墅仍应将申请视为向客户提出申请,住宿合同将失去效力。
(1) 当客人无法在别墅根据同一款规定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前款规定的住宿费时。
(2) 住宿客人在首次联系之日起 10 天内无法联系到根据前条第 1 款要求的联系方式时(但是,如果截至住宿日期的天数不足,则在住宿当天下午 3 点之前无法联系到联系方式)。
(3) 当客人拒绝在别墅内与您联系时。 4. 如果符合前款 (2) 和 (3) 的情况,则已收取的住宿费将不予退还。
第 4 条(拒绝住宿) 在以下情况下,别墅可能不接受签订住宿合同。
- 住宿申请不符合本条款时。
- 因满员而无法提供房间时。
- 当有与前款相当的理由时,例如由于发生灾难或其他紧急情况,应优先为受灾者和灾难恢复负责人提供客房。
- 当寻求住宿的人是暴力团、与暴力团有关的组织或《防止暴力团成员的不正当行为法》和《县关于消除暴力团条例》规定的任何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当认为寻求住宿的人的行为可能违反与住宿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时;
- 当寻求住宿的人可以清楚地知道患有传染病时
- 当酒店被要求提供超出社会接受的住宿范围的服务或其他负担时。
-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 当寻求住宿的人喝醉并可能给附近居民等带来麻烦,或可能干扰酒店的运营时,或者他或她的行为给别墅的其他客人或员工带来不便时。
- 当寻求住宿的人处于明确识别精神或身体障碍的状态时。
- 未经父母或监护人许可,仅允许未成年人入住时。
- 为将居留权转让给他人而申请住宿时。
- 即使您无意入住酒店,但您申请住宿时。
- 当打算入住的人过去对别墅有问题时,例如延迟支付价格或在严重脏污的状态下使用别墅。
- 此外,当可以拒绝各种法律法规或县条例规定的住宿时。
第 5 条(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 客人可以通过通知别墅租赁来取消住宿合同。
- 如果客人根据前款取消整个住宿合同,将按以下方式收取取消费用。
(1) 当天 100%
(2) 前一天 50%
(3) 2 天到 10 天前 40%
(4) 11 天到 20 天 20%
(5) 上述 0% 以外的 - 如果客人在住宿当天未在入住时间前到达,而未联系客人,则别墅将被视为已被客人取消。
第 6 条(出租别墅的合同解除权)
- 在以下情况下,出租别墅可以取消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是《关于防止有组织犯罪集团成员的不正当行为的法律》和《县有组织犯罪集团杜绝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2) 住宿客人进行或可能做出攻击、恐吓、敲诈勒索、不合理要求、赌博、持有或使用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药物、枪支、刀剑或类似物品等行为,给附近居民或其他住宿客人带来麻烦的行为,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共秩序和道德的行为时。
(3) 当可以明确地诊断出住宿客人患有传染病时
(4) 当客人被要求提供超出与住宿相关的合理范围的服务或其他负担时;
(5) 由于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得已的原因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6) 当客人做出妨碍防火的行为时,例如在客房的床上吸烟、恶作剧消防设备等。
(7) 居留权转让或试图转让时
(8) 住宿客人未向租赁别墅支付使用费或延迟支付使用费时。
(9) 住宿客人在签订住宿合同时提出虚假申请时;
(10) 当认为客人可能会因醉酒等原因对附近的居民或其他客人造成困扰时。
(11) 违反本条款或本酒店的使用规则时。
(12) 此外,当可以拒绝各种法律法规或县令规定的住宿时。 根据前款提出的解除通知应以口头或电话、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至根据第 2 条提出请求的客户的联系方式,如果在通知根据第 2 条要求的联系方式后仍未收到该通知,则应适用第 3 条第 3 款的规定,并应视为在通常达到的期限已过时到达。 如果出租别墅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则住宿费将不予退还。
第 7 条(住宿登记)
根据《旅馆经营法》第 6 条、《该法施行条例》第 4-2 条以及别墅所在县制定的条例,客人必须在住宿当天在别墅的设施中登记以下事项。
- 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地址和职业;
- 如果是外国人,则为国籍、护照号码、入境日本的港口和日期;
- 出发日期和预计出发时间
-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 8 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 住宿客人使用租赁别墅设施的时间是指从租赁别墅指定的入住时间到退房时间。 但是,如果客人连续入住,则除了抵达和离开的日子外,客人可以全天使用房间。
- 原则上,此出租别墅禁止使用退房时间后的设施。
- 即使在客人根据前款可以使用客房的时间内,出租别墅也可以在需要安全和卫生管理或别墅的其他运营和管理时进入客房并采取必要措施。
第 9 条(遵守使用规则)
客人必须遵守别墅内别墅的使用规则。
第10条(费用的支付)
-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等明细应以网站上公布的价格表为准。
- 前款规定的住宿费等应在预订时 60 分钟内使用信用卡支付与住宿合同相关的整个住宿期间。
- 别墅承包的餐饮服务,如现场厨师、餐饮等,将按照网站公布的费用和付款方式进行支付。 此外,在取消时,将对每项餐饮服务产生罚款,并将支付给每家签约餐厅。
- 当别墅要求进行除住宿和餐饮服务以外的本地购物时,别墅将在别墅设施中使用日元、别墅认可的信用卡或别墅认可的付款方式进行结算。
- 即使在别墅提供客房并可供使用后,客人仍未自愿入住酒店,也将收取住宿费。
第 11 条(出租别墅的责任)
- 如果租赁别墅因不履行住宿合同或相关合同或因侵权行为而给客人造成损害,则租赁别墅应赔偿客人的损失,最高 100,000 日元,但租赁别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 但是,如果是由于出租别墅的原因,则不适用。
- 别墅已投保处理前款所述的损害,但如果属于保险合同项下的免责理由,则客户遭受的损害可能不予赔偿。
第 12 条(无法提供合同房间时的处理)
- 如果租赁别墅无法向客人提供合同规定的房间,则租赁别墅应在征得客人同意的情况下,尽可能安排相同标准的其他住宿。
- 如果租赁别墅已根据前款努力安排其他住宿,但无法安排,则租赁别墅可以解除住宿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第 6 条第 2 款的规定应比照适用于取消通知。 此外,如果有可归责于别墅的原因无法提供客房,别墅将向客人支付相当于合同房间金额两倍的赔偿金,赔偿费将用于损害赔偿。
第 13 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 委托给客人的物品或贵重物品发生丢失、破损或其他损坏时,别墅应赔偿损失,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但是,对于客户未提前通知类型和价值的物品,我们将赔偿最高 100,000 日元的损失,除非出租别墅的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
- 如因别墅客人的原因造成丢失、破损或其他损害,别墅应赔偿客人的损失。 但是,如果客户没有提前明确告知物品的类型和价值,则损失最高赔偿为 50,000 日元,除非别墅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 14 条(乘客的行李或个人物品的保管)
- 如果客人的行李在入住前到达度假屋,则只有在客人抵达前已被告知并同意客人的行李的情况下,客人的行李应被负责任地保管并在入住时交给客人。
- 如果客人退房后将行李或物品遗留在别墅内,客人将保留行李最多 7 天(包括发现之日起),然后将其送至最近的警察局。 但是,贵重物品应立即送到最近的警察局。 此外,如果您在退房日期的第二天没有联系我们,食物、饮料、杂志和其他类似物品将被丢弃在别墅内。
- 前款规定的易腐食品等被判断为需要冷藏或冷冻保存的物品,将在退房后立即在出租别墅进行卫生管理和清洁。
- 为了根据内容物的性质妥善处理放错地方的行李或物品,租赁别墅可以任意检查行李或物品的内容,将其退还给丢失的人或根据需要按照前款进行处理,客人不得对此提出任何异议。
- 在第 1 款的情况下,本酒店对客人的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责任应赔偿最高 10,000 日元的损失,但租赁别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第15条(住宿客人的责任)
如果由于客人违反本条款或使用条款的行为或其他可归责于客人的原因,导致出租别墅产生客房清洁和维修费用、销售机会损失或其他损失,则客人应赔偿出租别墅遭受的损失。
第16条(条款的修订)
这些条款和条件可能根据需要随时修改。 如果这些条款和条件被修改,别墅应将修改后的条款和条件的内容和生效日期公布在别墅网站或客房内。
附例
本住宿条款和条件以及使用条款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生效。